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8年版)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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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领域 |
特别管理措施 |
一、农、林、牧、渔业 |
(一) |
种业 |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
(二) |
渔业 |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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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业 |
(三) |
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及开采辅助活动 |
5.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6. 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7.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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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业 |
(四) |
印刷业 |
8.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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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中药饮片加工及中成药生产 |
9.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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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汽车制造业 |
10.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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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通信设备制造 |
1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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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其他制造业 |
12. 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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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九) |
核力发电 |
13.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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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管网设施 |
14.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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