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
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请同时进行合同备案!
需要提供的资料:(如资料为外文,必须全文翻译为中文)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香港公司利得税申报表、周年申报表、可同时提供审计报告)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非居民企业委托中国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中详细说明委托办理税收协定待遇事项,并标注日期);
(四《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见公告附件1、附件2)
(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见公告附件3至附件10)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劳务类要求护照逐页的复印件、机票及住宿发票复印件)
|